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17-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产证共有人最新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房屋共有人如何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主要内容:
1、《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明白无误地说明:包括《房屋共有权证》在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惟一合法规定,是房屋产权登记批准机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房屋权利人的惟一法定凭证,显然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颁发的方式和颁发的部门。
《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33条规定:“式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共有房屋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产生的条件。
(1)房屋继承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证登记怎么办理
一、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无需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办理出房产证的房子在房管局已经做了房产登记了。
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早期有关中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有哪些?最好是1994年以前的
1、开发商需要先进行初始登记
要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必须先办理初始登记。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在商品房交房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一般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是20~60日不等,所以在收房入住后之的两三个月,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办理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查询。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如果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会有现成的已经盖好章的表格,只要到开发商处领取填写就行。先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去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相关申领文件领取
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要交齐
实际上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7、在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不动产证上的登记日期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国发〔1983〕194号 1983年12月17日)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施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1号 2001年8月29日发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依申请登记原则,当事人不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吗
法律分析:房子产权以产权证上的日期为准,产权证日期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了你的产权登记申请,并核准予以登记的核准日期。从购房人凭正本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的起始购入时间应该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即所属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并缴纳契税的当天算起。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按照依申请登记原则,当事人不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的申请没有期限限制。当事人是否申请登记以及何时申请登记,应由其自行决定。当事人不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给予处罚或采取其他对当事人不利的措施。登记机构也不能随意为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期限,对超过期限的申请不予登记或施加处罚。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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